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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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基宏
訴訟代理人  王清榮
被   告  林健文
       潘金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
被   告  張潘友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被   告  潘金治
       潘金福
       潘金隆
       蔡佳良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臺東簡易庭 108 年度 東簡 字第 189 號裁定(109.03.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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