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代 理 人 謝子涵
相 對 人 黃榮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承保訴外人 王寶貴 所有牌照號碼AWT-9727號自用小客
車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上開保車於高雄市
○○區○○○路○○○號前,遭相對人駕駛VO-9007號汽車因
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致保車車體受損。聲請人已依
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
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屏
東縣,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