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甲○○ 黃葱珍 庚○○乙○○己○○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