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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