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七○○一七七四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刑保字第九七○○一七七四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件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又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