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1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民國81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民國80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1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90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錫凱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吳美玲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當場向聲請人乙○○及法定代理人道歉,請求原諒。
二、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下同) 陸萬 元整,其給付以分期為之:
(一)於民國98年7月20日前,給付貳萬元。
(二)自民國98年8月20日起至98年1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以匯款入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戶名: 張又雅 、戶號:000000000000號,給付捌仟元。
(三)前開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彼此之行為,同意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兩造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彼此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簡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