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0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縣政府等間返還
土地增值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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