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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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