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
上 訴 人 甲○○
           1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