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溢根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所載「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如本件裁定所示錯誤,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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