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甲○○原告丙○○共同訴訟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一)第七三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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