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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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
四八一、一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次按,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死亡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五月二日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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