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85號
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57,190元,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64,018元、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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