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936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22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12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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