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891號反訴原告甲○○即被告反訴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駁回反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