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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