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丙○○
丁○○
乙○○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
原告請求確認房屋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