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宜簡字第86號
  原   告  丙○○
         丁○○
         乙○○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
原告請求確認房屋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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