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