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丙○○
己○○戊○○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丁○○住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本案請求權依據是否為遺產分割請求權?
二、被繼承人 楊進財 之全部遺產為何?系爭土地上之房屋是否為遺產之一?
三、原告是否已就遺產全體請求分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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