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43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空白之「快速捷國際 委託貸款契約書」一件,並敘明
該「快速捷國際 委託貸款契約書」是否為原告公司所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契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