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26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2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鐵海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就本訴訟事件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原告提出之契約書第18條為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被
告丙○○、訴外人 黃德茂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
款,被告乙○○○○○○於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先後申請撥
款8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利率依原告與
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倘被告乙○○○○○○對所負之債
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
並約定於被告乙○○○○○○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如因故退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
役,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
一筆分12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依約償還
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乙○○○○○○自98年
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貸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原告
於98年7月1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
之4.776,另加計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之
5.276(4.776+0.5=5.276)。又被告乙○○○○○○尚欠
本金450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迄未還款,而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等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放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4960元,由被告等連
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金額│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1│45047元│5.276%│自98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左列利率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者,就超過部分,按│
│││││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2│57656元│同上│同上│同上│
├──┼────┼───┼──────────────┼────────────────┤
│3│57656元│同上│同上│同上│
├──┼────┼───┼──────────────┼────────────────┤
│4│57656元│同上│同上│同上│
├──┼────┼───┼──────────────┼────────────────┤
│5│57661元│同上│同上│同上│
├──┼────┼───┼──────────────┼────────────────┤
│6│57661元│同上│同上│同上│
├──┼────┼───┼──────────────┼────────────────┤
│7│57236元│同上│同上│同上│
├──┼────┼───┼──────────────┼────────────────┤
│8│60236元│同上│同上│同上│
├──┼────┼───┼──────────────┼────────────────┤
│合計│4508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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