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該社區住戶,惟自民國85年8
月起至99年8月止,累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02,414元未繳
,聲請人乃以三芝郵局第781號及782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
人,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其他送達
處所何在,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送達地址分別為
台北縣○○鄉○○街○○巷○○號4樓及台北縣土城市○○路○
段○○號4樓,惟經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
人之戶籍地址在雲林縣○○鎮○○路○○○號,與前開送達地
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