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80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