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942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6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丙○
○住居所,茲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
新店市○○路○段○○○號)補正,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