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44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升宏

梁雅鈴

陳國偉

被告 徐逢春

徐萬貴

徐繹丞

徐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巫惠穎

註:因原告之訴之聲明有疑義,故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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