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215號

原告 趙沛姍

被告 張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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