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27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明志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楊其才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