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原告 張瑀庭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黃菱姿 訴訟代理人 何詠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8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