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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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62號

原告 張瑀庭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告 黃菱姿

訴訟代理人 何詠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實未臻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8日

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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