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78號

原告 黎岳生

農梅 (中國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謝溦真 律師

被告 呂紫涵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五項第二行中段之金額應更正為「 陸佰玖拾 陸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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