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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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64號

原告 吳沅蓁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被告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被告 周紋如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2分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有以 徐澋 為證人加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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