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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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六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