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0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巷○○弄○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當場扣得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零點五一公克。惟本案經偵查後,因係在被告另案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六六號)判決前(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業已簽結在案。爰另就上開查扣之物品,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二五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毛重零點九八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零點五一公克,包裝重零點四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九)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六號偵查卷第四十五頁)。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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