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44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王稼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44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王稼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