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44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告 王稼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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