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光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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