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光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0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70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9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光宗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即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於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由被告謝光宗本人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本件上訴不合上訴第二審之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既不合法定程式,即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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