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惠君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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