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文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101年度執字第5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文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文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彭文濱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彭文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8日│100年9月20日│100年9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1770、24706號│第21770、24706號│第21770、2470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實││、4019號│、4019號│、401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19日│101年1月1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決││、4019號│、4019號│、4019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37號│第3037號│第3037號│││(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刑4年)│刑4年)│刑4年)│└──────┴──────────┴──────────┴──────────┘┌──────┬──────────┬──────────┬──────────┐│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共3罪)││├──────┼──────────┼──────────┼──────────┤│犯罪日期│100年10月4日│100年7月22日│100年10月4日││││100年8月1日│││││100年8月2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21770、24706號│字第1662、1772、1824│字第379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101年度訴字第26號││實││、4019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9日│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9號│100年度訴字第1440號│101年度訴字第26號││決││、4019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21日│101年3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37號│第1470號│第3167號│││(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1至8本│││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院101年度聲字第1487│││刑4年)│刑4年)│號定應執行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1日│100年7月11日│100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12號│字第2712號│字第3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100年度訴字第2810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決├────┼──────────┼──────────┼──────────┤││判決確定│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4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183號│第4183號│第5442號│││(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1至8本院101年度│(編號9至10定應執行刑│││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1487號定應執行│1年4月)│││刑4年)│刑4年)││└──────┴──────────┴──────────┴──────────┘┌──────┬──────────┐.│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8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1號││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42號│││(編號9至10定應執行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