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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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石人仁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
被 告 德霖 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羅仕鵬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58
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99元,原告已如數繳納,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
受民事案款通知在卷為憑,又依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裁判費,是原告溢繳二分之
一之裁判費10,450元(計算式:20,899元×1/2=10,4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