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6號
原 告 楊惠婷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起訴時法定代
理權之欠缺,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
,亦應隨時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
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被告為法人,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於法不合。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