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營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璋

被移送人 徐阿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6月20日南市警佳偵字第1120377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伯璋 、徐阿端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塑膠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5月10日12時許。

㈡行為:在其臺南市○○區○○里○○街00號住處,由徐阿端委由陳伯璋以其註冊蝦皮購物網站帳號「koko579」開設賣場,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共同公然陳列欲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塑膠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蝦皮購物賣家「koko579」網站廣告商品截圖資料。

㈢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4幀等附卷可稽,及塑膠警棍1支扣案可證。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第3項、第14條第1項分別明定。另內政部曾以81年4月29日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而行政院於95年5月30日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發布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規定「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屬於棍類中「警棍」之警械。因此,「鋼(鐵)質伸縮警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據卷附之蝦皮拍賣網站商品網頁列印資料之商品解說及所扣得之警棍照片,堪認被移送人以蝦皮帳號「koko579」賣場所陳列之商品為塑膠伸縮警棍,核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無訛;是被移送人未經許可,而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陳列之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規定,應予處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及所生危險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扣案塑膠警棍1支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