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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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國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聖因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國聖因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陳述之意見及家庭、健康、教育、工作、經濟狀況(涉隱私,詳卷),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
)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183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176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46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2日
備註
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所示二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