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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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國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聖因竊盜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國聖因竊盜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陳述之意見及家庭、健康、教育、工作、經濟狀況(涉隱私,詳卷),暨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

  )與其他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    號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速偵字183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1767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346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原簡字96號

113年原簡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9日

114年2月22日

備註

原確定判決,就上開2、3所示二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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