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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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勝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勝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共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到庭陳述意見。審核認受刑人之犯罪手段
、所生危害(施用毒品犯行主要危害施用者健康)、查獲經過(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符合自首要件)
、犯後態度(詳確定判決書),暨其家庭、教育(詳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毒偵字1507號
高雄地檢113年毒偵字第2569號、113年毒偵字第31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審易字第1450號
114年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4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審易字第
14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4年4月8日
備 註
上開2、3所示二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