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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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勝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勝發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共三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到庭陳述意見。審核認受刑人之犯罪手段

  、所生危害(施用毒品犯行主要危害施用者健康)、查獲經過(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符合自首要件)

  、犯後態度(詳確定判決書),暨其家庭、教育(詳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編    號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偵查案號

高雄地檢113年毒偵字1507號

高雄地檢113年毒偵字第2569號、113年毒偵字第31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審易字第1450號

114年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4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審易字第

1450號

114年度簡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6日

114年4月8日

備 註

上開2、3所示二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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