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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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泰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茂亭

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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