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泰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茂亭
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