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慕恩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遠鑫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貳萬零
  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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