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怡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7,500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另請於通知後3日內提出起訴準備狀陳明本件請求之法律關
係及依據(依借貸法律關係或支票票據權利關係請求)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