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吳冠潁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倘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末按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
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7,269元(平日及假日加班費38,103元+資
遣費9,166元=47,2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請求平日及假日加班費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即500元,則扣除暫免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之
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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