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762號
原   告 曾山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政憲 、謝
  文喜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0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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