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原告 楊翔華 送達代收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 黃國雄 上列被告黃國雄因殺人未遂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972號),經原告楊翔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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