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順涼
吳抱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 呂俊儀
廖建州 李玟賢 陳其銘 黃麟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致死等刑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