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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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邱顯詠 被告 黃俊嘉
蘇姵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二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萬5百元,及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