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葉培華 被告 駱文國
姚再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誹謗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以102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案件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